汽车紧急避险致人伤害
案例 杨玲乘坐大巴去深圳旅游时,因前方一个正在马路边玩耍的小孩突然横穿公路,大巴司机当即紧急刹车,虽然避免了车祸的发生,但却由于巨大惯性力的作用导致杨玲头部被撞伤,并在医院用去医疗费1200余元。杨玲要求司机赔偿,司机却以其是紧急避险,要赔应找小孩父母为由拒绝。
点评 司机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也指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伤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即只要司机同意游客上车,游客交完乘车费用,双方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司机便负有将游客安全运抵目的地的义务。虽然本案司机刹车是紧急避险,但这并不是你的“自身健康原因”,也不是你的“故意、重大过失”,故司机只能在对杨玲承担责任之后,向小孩父母追偿。
趁人不备拿走相机
案例 赵芳带孩子在一著名景区游玩时,见一景点的风景极好,便想拍照留念。赵芳遂将自己价值20000元的照相机交给并不认识的行人钟某,请其帮助拍摄。谁知钟某见赵芳是外地人,当即起了歪心,于是趁赵芳寻找取景角度的当口,拿着相机跑了。
点评 钟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钟某未经赵芳许可,拿走继而占有赵芳的相机,其目的是非法的。同时,钟某趁赵芳寻找取景角度的当口,对其未加防备、来不及抗拒之机,突然将赵芳的相机拿跑,并且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于公共场所之中,属于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再一方面,该罪是一种数额型犯罪,即只要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便构成犯罪。钟某抢夺价值20000元的相机,属数额巨大,必须受到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