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合同
2012-5-15 15: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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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 牌汽车,车牌号: 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联系业务、办理公务、 用。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三、承租方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
四、租用期定为半年,自 年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月为 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半年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六、所用燃料及路桥费由承租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赔偿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送有关管理机关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