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住宿管理法规制度
2012-4-18 13: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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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住宿业概述 1.旅游住宿业概念及发展
(1)旅游住宿业概念
旅游住宿业,是指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及多种综合服务的行业。在旅游业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中,旅游住宿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与旅行社业、旅游交通业并称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是人们在旅行游览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驿站”。
(2)旅游住宿业的发展旅游住宿业,起源于古代罗马和中国的驿站。近代工业革命刺激了这类行业的发展。20世纪中叶旅游活动的发展,使旅游住宿业成为国际性的经营项目和许多国家重要的经济成分,从旅游住宿业的发展历史看,随着旅行游览活动的出现、发展,旅游住宿业在国际上大体经历了设备简易、只供睡眠和食物的客栈时期,专为王室和贵族享乐而建筑豪华的大饭店时期,为商业旅行者服务的方便、舒适、价格合理的商业旅馆时期,发展到主要是为观光旅游者服务的新型旅馆时期。这种新型的旅游住宿场所,在旅游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旅游住宿企业的种类
旅游住宿业,亦称旅馆业,具有形式各异、功能不同的种类。
如最早流行于欧洲、盛行于美国的“BB”家庭旅馆(即意为仅提供“住宿和早餐”的旅馆)、“自己管理自己”旅馆以及农舍旅馆、青年旅舍、汽车旅馆、公寓式旅馆等等。
在我国,旅游住宿企业主要是指旅馆、饭店、宾馆以及各种招待所、客栈等经营接待旅客并为旅客提供住宿、饮食的场所。
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内,或是国外,旅游住宿场所可谓名目繁多,其功能、形式也各不相同。但是,作为旅游住宿企业,必须具备能为旅游者提供住宿这一最基本功能。如果不具备这一基本功能,就不能称其为旅游住宿企业。
一、旅游住宿业概述 1.旅游住宿业概念及发展
(1)旅游住宿业概念
旅游住宿业,是指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及多种综合服务的行业。在旅游业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中,旅游住宿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与旅行社业、旅游交通业并称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是人们在旅行游览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驿站”。
(2)旅游住宿业的发展旅游住宿业,起源于古代罗马和中国的驿站。近代工业革命刺激了这类行业的发展。20世纪中叶旅游活动的发展,使旅游住宿业成为国际性的经营项目和许多国家重要的经济成分,从旅游住宿业的发展历史看,随着旅行游览活动的出现、发展,旅游住宿业在国际上大体经历了设备简易、只供睡眠和食物的客栈时期,专为王室和贵族享乐而建筑豪华的大饭店时期,为商业旅行者服务的方便、舒适、价格合理的商业旅馆时期,发展到主要是为观光旅游者服务的新型旅馆时期。这种新型的旅游住宿场所,在旅游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旅游住宿企业的种类
旅游住宿业,亦称旅馆业,具有形式各异、功能不同的种类。
如最早流行于欧洲、盛行于美国的“BB”家庭旅馆(即意为仅提供“住宿和早餐”的旅馆)、“自己管理自己”旅馆以及农舍旅馆、青年旅舍、汽车旅馆、公寓式旅馆等等。
在我国,旅游住宿企业主要是指旅馆、饭店、宾馆以及各种招待所、客栈等经营接待旅客并为旅客提供住宿、饮食的场所。
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内,或是国外,旅游住宿场所可谓名目繁多,其功能、形式也各不相同。但是,作为旅游住宿企业,必须具备能为旅游者提供住宿这一最基本功能。如果不具备这一基本功能,就不能称其为旅游住宿企业。
二、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1.旅游饭店昌级评定制度概述
在我国旅游住宿业中,旅游饭店是主体,它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旅游饭店进行星级评定,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实行这一制度,不仅能使饭店管理向正规化、科学化的目标迈进,而且也可以方便旅游者选择。星级制度以“星”来标志饭店等级,以“星”来反映饭店的硬件、软件水平,是一种国际化的通用标识。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1988年8月,国家旅游局参照国际标准,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在我国开始实行了星级评定制度。1998年,根据10年来星级评定的实践,又重新修订了上述《规定》和《标准》。
2.星级评定制度的主要内容
(1)星级划分及评定依据
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下称《评定规定》,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实行五星制,就是分为一星级取店、二星级饭店、三星饭店、四星级饭店和五星级饭店。这种以五个星级来划分旅游饭店的依据有如下五项:
①饭店的建筑、装璜、设备、设施条件;
②饭店的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状况;
③饭店的管理水平;
④饭店的服务质量;
⑤饭店的服务项目。
(2)旅游饭店星级的评定范围
根据《评定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从事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公民,正式开业1年以上的国有、集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饭店(或宾馆、度假村等)都可以申请评定星级。
由以上评定范围可见,有资格申请评定星级的旅游饭店的范围是较广的。通过饭店星级的评定,不仅可以提高饭店的硬件、软件水准,也可以使星级旅游饭店在旅游住宿业中起到推动其他旅游住宿、设施向规范化服务发展。
(3)星级评定的机构及其分工
在我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领导机构是国家旅游局。在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立饭店导级评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根据《评定规定》国家旅游局设立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四星、五星级饭店;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评声机构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二星、三星级饭店,评定结果报国家旅游饭店屋级评定机构备案。对本地区三星级饭店评定后,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确认,并负责向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推荐四星、五星级饭店。
(4)旅游饭店星级的评定方法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采取按星级饭店的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定。所谓星级饭店的必备条件,是指星级饭店的建筑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清洁卫生、服务质量、宾客满意程度的检查评分。
在饭店星级评定中,一般来说,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设备设施及服务均处于同一水准。但是,如果一家饭店是由若干座不同设备设施标准的建筑物组成,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可以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也就是说,同一家饭店的不同的建筑物可能被评定为不同的星级。但是,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否则该饭店的星级无效。例如,一家名为“滨江”的饭店是由三座不同的建筑物所构成。在星级评定中,该饭店的主楼被评为三星级,而另外两座建筑物则分别被评为二垦级和一屋级。在这种情况下,被评为二星、一屋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滨江”饭店名称;否则,滨江饭店的三星级无效。
旅游饭店取得星级后,如需关闭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更改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职务项目,必须经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批准;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
此外,旅游饭店取得星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变化、设施设备标准变化和职务项目变化,必须向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星级;否则,该饭店原评星级无效。
(5)旅游饭店星级检查
旅游饭店星级检查,实行星级饭店检查员制度。星级饭店的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两个等级。国家级检查员,负责对全国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地方级检查员,则负责对本地区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
由于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是受星级评定机构的委托进行工作的,所以对检查员规定了较高的条件要求,主要是:
①必须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从事饭店行业管理的专业人员。
②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热爱旅游事业,思想品德好,能做到大公无私、秉公办事、工作认真、严格要求。
③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法制观念,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纪律。
④有较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全面掌握《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
⑤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分析和研究问题能力,有一定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此外,对国家级检查员还要求具有技术(业务)职称或有较强的饭店行政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
根据《评定规定》,旅游饭店星级检查员都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培训考核,才能领取国家级或地方级的饭店星级检查员的检查证。取得检查证的各级检查员每两年要接受一次复检,如复检不合格,则将被取消检查员资格。
旅游饭店星级检查员,在国家旅游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对申请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进行评定,行使检查职能。检查员在检查饭店时,除须持有检查证外,还须持有星级评定机构的介绍信,否则检查员身份无效。
旅游饭店星级检查员,对饭店的检查分为评定前检查和评定后检查两种。评定前的检查,是指检查员受星级评定机构的委派,对申请评定星级的饭店,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所列内容进行实地检查;评定后的检查,是指检查员受星级评定机构委派,对已经取得星级的饭店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明查和暗访。明查的目的是为了核实饭店在取得星级后,设施设备、服务项目、维修保养、清洁卫生等方面是否保持了原有的水准;而暗访的目的是为了监督、考察饭店在取得星级后服务质量方面是否保持了原有的水准。各级检查员在进行饭店星级评定工作中,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接受特殊待遇,不得收取礼品,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各级星级评定机构,有权对违规违纪、滥用职权、彻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检查员给予批评、警告、取消检查员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分。
(6)旅游饭店星级复核及处理制度
旅游饭店评定星级后,并非一劳永逸。根据《评定规定》,对已经评定星级的饭店,实行复检制度,至少每一年复核一次。复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组织实施,国家旅游局饭店评定机构则是采取有计划、有重点的方法进行复核。
复核采取定期的明查和不定期的暗访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经复核达不到星级标准的星级饭店,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①经复核,星级饭店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则可根据具体情况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
②饭店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改进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改进情况上报发出上述通知的饭店星级评定机构。
③凡在一年内接到警告通知书不超过二次(含二次)的饭店,可继续保持原星级;凡在一年内接到三次警告通知书的饭店,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并向社会公布。
④凡是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饭店,自降低或取消垦级之日起半年内,不予恢复星级。半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星极。
根据《评定规定》,各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对星级饭店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①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饭店达不到规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并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
②四星级、五星级饭店若达不到规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如降低或取消其星级,须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审批。
③根据对各星级饭店检查发现的问题,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权在通知有关省级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后,直接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
④各星级饭店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各级旅游涉外饭店评定星级机构可直接降低或取消其星级 (处理权限同上)。
三、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法规制度 1.旅游住宿业治安营理概述
治安好,旅业兴。这是一个人所共知的道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包括旅游住宿业有了很大发展,社会安定、治安良好,旅游者有安全感是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特别是旅游住宿业治安状况的好坏,对旅游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为此,我国十分重视旅游住宿业的治安管理。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是我国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也是我国旅游住宿业健康发展的一个法制保障。
2.旅游任宿治安营理的主要内容
(1)开办旅游住宿企业的治安管理
《办法)规定,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治安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这一规定在于保障旅馆企业的正常经营,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从治安管理的角度出发,便于掌握旅馆的有关情况,加强对旅馆的治安管理。
(2)对旅馆经营中的治安管理旅馆的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要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人员。我国的旅游住宿企业,形式多种多样,有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栈等,凡是经营旅游住宿业务的,按照《办法)都必须设置治安保卫部门,如饭店的保安部等。为了加强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同时,旅客住店登记时,旅馆必须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并要求旅客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在接待境外旅客住宿时,除了要履行上述查验身份证件、如实登记规定项目外,旅馆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旅客住店时,往往都随身携带一些财物,为了保障旅客财物的安全,减少失窃、被盗等治安案件的发生,《办法》规定,旅馆必须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保管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严格、完备的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这种规定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在旅馆,常会发生旅客财物丢失的事件,造成旅客与旅馆之间的纠纷。旅馆建立财物保管制度,可以减少这种纠纷的出现。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加以妥善保管,并根据旅客登记所留下的地址,设法将遗留物品归还原主;如果遗留物主人不明,则应当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仍然无人认领的,则应当登记造册,并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这种处理方法,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而且也是法规的规定。对于旅客遗留物品中的违禁物品和可疑品,旅馆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旅馆在经营中,如果发现旅客将违禁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人旅馆,必须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公安机关对违禁将上述危险物品带人旅馆的旅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因此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旅馆企业开办歌舞厅等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馆也从以往单纯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发展为提供住宿、餐饮、娱乐、健身等多项服务,特别是旅游星级饭店也规定必须要提供上述服务项目。对此,《办法》规定,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国务院1999年3月26日发布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内容主要如下:①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下列活动:第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第二,危害国家的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第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第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第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第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②任何单位未经文化、公安、卫生部门审核,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娱乐场所活动。③娱乐场所提供的各种娱乐项目、服务项目等的收费,必须明码标价。④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使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等。⑤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⑥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居民身份证;其中,外地务工人员还应持有暂住证和务工证明。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娱乐场所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等等。
该《条例)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等都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旅馆企业开办设立娱乐场所必须遵循的。
(4)严禁在旅馆内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是一个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任何人只要持有效证件即可在旅馆住宿、就餐以及娱乐。因此,难免会有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混迹其间,进行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为此,《办法》规定,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果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如果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分子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公安机关可以酌情予以处罚。如果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旅馆依法处理。
(5)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的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是旅游住宿业治安的主管部门,依法负有以下职责:
①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②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③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和搞好旅游住宿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一、旅游住宿业概述
1.旅游住宿业概念及发展
(1)旅游住宿业概念
旅游住宿业,是指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及多种综合服务的行业。在旅游业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中,旅游住宿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与旅行社业、旅游交通业并称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是人们在旅行游览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驿站”。
(2)旅游住宿业的发展旅游住宿业,起源于古代罗马和中国的驿站。近代工业革命刺激了这类行业的发展。20世纪中叶旅游活动的发展,使旅游住宿业成为国际性的经营项目和许多国家重要的经济成分,从旅游住宿业的发展历史看,随着旅行游览活动的出现、发展,旅游住宿业在国际上大体经历了设备简易、只供睡眠和食物的客栈时期,专为王室和贵族享乐而建筑豪华的大饭店时期,为商业旅行者服务的方便、舒适、价格合理的商业旅馆时期,发展到主要是为观光旅游者服务的新型旅馆时期。这种新型的旅游住宿场所,在旅游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旅游住宿企业的种类
旅游住宿业,亦称旅馆业,具有形式各异、功能不同的种类。
如最早流行于欧洲、盛行于美国的“BB”家庭旅馆(即意为仅提供“住宿和早餐”的旅馆)、“自己管理自己”旅馆以及农舍旅馆、青年旅舍、汽车旅馆、公寓式旅馆等等。
在我国,旅游住宿企业主要是指旅馆、饭店、宾馆以及各种招待所、客栈等经营接待旅客并为旅客提供住宿、饮食的场所。
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内,或是国外,旅游住宿场所可谓名目繁多,其功能、形式也各不相同。但是,作为旅游住宿企业,必须具备能为旅游者提供住宿这一最基本功能。如果不具备这一基本功能,就不能称其为旅游住宿企业。
二、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1.旅游饭店昌级评定制度概述
在我国旅游住宿业中,旅游饭店是主体,它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旅游饭店进行星级评定,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实行这一制度,不仅能使饭店管理向正规化、科学化的目标迈进,而且也可以方便旅游者选择。星级制度以“星”来标志饭店等级,以“星”来反映饭店的硬件、软件水平,是一种国际化的通用标识。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1988年8月,国家旅游局参照国际标准,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在我国开始实行了星级评定制度。1998年,根据10年来星级评定的实践,又重新修订了上述《规定》和《标准》。
2.星级评定制度的主要内容
(1)星级划分及评定依据
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下称《评定规定》,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实行五星制,就是分为一星级取店、二星级饭店、三星饭店、四星级饭店和五星级饭店。这种以五个星级来划分旅游饭店的依据有如下五项:
①饭店的建筑、装璜、设备、设施条件;
②饭店的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状况;
③饭店的管理水平;
④饭店的服务质量;
⑤饭店的服务项目。
(2)旅游饭店星级的评定范围
根据《评定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从事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公民,正式开业1年以上的国有、集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饭店(或宾馆、度假村等)都可以申请评定星级。
由以上评定范围可见,有资格申请评定星级的旅游饭店的范围是较广的。通过饭店星级的评定,不仅可以提高饭店的硬件、软件水准,也可以使星级旅游饭店在旅游住宿业中起到推动其他旅游住宿、设施向规范化服务发展。
(3)星级评定的机构及其分工
在我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领导机构是国家旅游局。在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立饭店导级评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根据《评定规定》国家旅游局设立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四星、五星级饭店;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评声机构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二星、三星级饭店,评定结果报国家旅游饭店屋级评定机构备案。对本地区三星级饭店评定后,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确认,并负责向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推荐四星、五星级饭店。
(4)旅游饭店星级的评定方法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采取按星级饭店的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定。所谓星级饭店的必备条件,是指星级饭店的建筑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清洁卫生、服务质量、宾客满意程度的检查评分。
在饭店星级评定中,一般来说,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设备设施及服务均处于同一水准。但是,如果一家饭店是由若干座不同设备设施标准的建筑物组成,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可以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也就是说,同一家饭店的不同的建筑物可能被评定为不同的星级。但是,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否则该饭店的星级无效。例如,一家名为“滨江”的饭店是由三座不同的建筑物所构成。在星级评定中,该饭店的主楼被评为三星级,而另外两座建筑物则分别被评为二垦级和一屋级。在这种情况下,被评为二星、一屋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滨江”饭店名称;否则,滨江饭店的三星级无效。
旅游饭店取得星级后,如需关闭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更改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职务项目,必须经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批准;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
此外,旅游饭店取得星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变化、设施设备标准变化和职务项目变化,必须向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星级;否则,该饭店原评星级无效。
(5)旅游饭店星级检查
旅游饭店星级检查,实行星级饭店检查员制度。星级饭店的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两个等级。国家级检查员,负责对全国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地方级检查员,则负责对本地区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
由于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是受星级评定机构的委托进行工作的,所以对检查员规定了较高的条件要求,主要是:
①必须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从事饭店行业管理的专业人员。
②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热爱旅游事业,思想品德好,能做到大公无私、秉公办事、工作认真、严格要求。
③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法制观念,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纪律。
④有较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全面掌握《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
⑤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分析和研究问题能力,有一定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此外,对国家级检查员还要求具有技术(业务)职称或有较强的饭店行政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
根据《评定规定》,旅游饭店星级检查员都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培训考核,才能领取国家级或地方级的饭店星级检查员的检查证。取得检查证的各级检查员每两年要接受一次复检,如复检不合格,则将被取消检查员资格。
旅游饭店星级检查员,在国家旅游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对申请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进行评定,行使检查职能。检查员在检查饭店时,除须持有检查证外,还须持有星级评定机构的介绍信,否则检查员身份无效。
旅游饭店星级检查员,对饭店的检查分为评定前检查和评定后检查两种。评定前的检查,是指检查员受星级评定机构的委派,对申请评定星级的饭店,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所列内容进行实地检查;评定后的检查,是指检查员受星级评定机构委派,对已经取得星级的饭店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明查和暗访。明查的目的是为了核实饭店在取得星级后,设施设备、服务项目、维修保养、清洁卫生等方面是否保持了原有的水准;而暗访的目的是为了监督、考察饭店在取得星级后服务质量方面是否保持了原有的水准。各级检查员在进行饭店星级评定工作中,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接受特殊待遇,不得收取礼品,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各级星级评定机构,有权对违规违纪、滥用职权、彻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检查员给予批评、警告、取消检查员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分。
(6)旅游饭店星级复核及处理制度
旅游饭店评定星级后,并非一劳永逸。根据《评定规定》,对已经评定星级的饭店,实行复检制度,至少每一年复核一次。复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组织实施,国家旅游局饭店评定机构则是采取有计划、有重点的方法进行复核。
复核采取定期的明查和不定期的暗访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经复核达不到星级标准的星级饭店,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①经复核,星级饭店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则可根据具体情况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
②饭店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改进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改进情况上报发出上述通知的饭店星级评定机构。
③凡在一年内接到警告通知书不超过二次(含二次)的饭店,可继续保持原星级;凡在一年内接到三次警告通知书的饭店,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并向社会公布。
④凡是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饭店,自降低或取消垦级之日起半年内,不予恢复星级。半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星极。
根据《评定规定》,各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对星级饭店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①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饭店达不到规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并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
②四星级、五星级饭店若达不到规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如降低或取消其星级,须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审批。
③根据对各星级饭店检查发现的问题,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权在通知有关省级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后,直接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
④各星级饭店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各级旅游涉外饭店评定星级机构可直接降低或取消其星级 (处理权限同上)。
三、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法规制度
1.旅游住宿业治安营理概述
治安好,旅业兴。这是一个人所共知的道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包括旅游住宿业有了很大发展,社会安定、治安良好,旅游者有安全感是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特别是旅游住宿业治安状况的好坏,对旅游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为此,我国十分重视旅游住宿业的治安管理。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是我国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也是我国旅游住宿业健康发展的一个法制保障。
2.旅游任宿治安营理的主要内容
(1)开办旅游住宿企业的治安管理
《办法)规定,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治安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这一规定在于保障旅馆企业的正常经营,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从治安管理的角度出发,便于掌握旅馆的有关情况,加强对旅馆的治安管理。
(2)对旅馆经营中的治安管理旅馆的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要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人员。我国的旅游住宿企业,形式多种多样,有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栈等,凡是经营旅游住宿业务的,按照《办法)都必须设置治安保卫部门,如饭店的保安部等。为了加强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同时,旅客住店登记时,旅馆必须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并要求旅客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在接待境外旅客住宿时,除了要履行上述查验身份证件、如实登记规定项目外,旅馆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旅客住店时,往往都随身携带一些财物,为了保障旅客财物的安全,减少失窃、被盗等治安案件的发生,《办法》规定,旅馆必须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保管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严格、完备的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这种规定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在旅馆,常会发生旅客财物丢失的事件,造成旅客与旅馆之间的纠纷。旅馆建立财物保管制度,可以减少这种纠纷的出现。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加以妥善保管,并根据旅客登记所留下的地址,设法将遗留物品归还原主;如果遗留物主人不明,则应当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仍然无人认领的,则应当登记造册,并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这种处理方法,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而且也是法规的规定。对于旅客遗留物品中的违禁物品和可疑品,旅馆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旅馆在经营中,如果发现旅客将违禁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人旅馆,必须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公安机关对违禁将上述危险物品带人旅馆的旅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因此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旅馆企业开办歌舞厅等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馆也从以往单纯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发展为提供住宿、餐饮、娱乐、健身等多项服务,特别是旅游星级饭店也规定必须要提供上述服务项目。对此,《办法》规定,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国务院1999年3月26日发布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内容主要如下:①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下列活动:第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第二,危害国家的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第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第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第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第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②任何单位未经文化、公安、卫生部门审核,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娱乐场所活动。③娱乐场所提供的各种娱乐项目、服务项目等的收费,必须明码标价。④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使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等。⑤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⑥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居民身份证;其中,外地务工人员还应持有暂住证和务工证明。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娱乐场所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等等。
该《条例)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等都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旅馆企业开办设立娱乐场所必须遵循的。
(4)严禁在旅馆内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是一个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任何人只要持有效证件即可在旅馆住宿、就餐以及娱乐。因此,难免会有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混迹其间,进行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为此,《办法》规定,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果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如果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分子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公安机关可以酌情予以处罚。如果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旅馆依法处理。
(5)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的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是旅游住宿业治安的主管部门,依法负有以下职责:
①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②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③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和搞好旅游住宿业的治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