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雷晴报道 下雨时,两游客在石林风景区的石头下避雨,却遭遇雷击身亡。死者家属将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告上法庭,索赔130多万元。昨天记者获悉:石林彝族自治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作为石林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者和受益方,应分担死者的部分经济损失,补偿两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7万余元。
去年7月13日,郑某和曹某等7人到石林县风景区旅游,当天下午4点40分左右,当他们行至石林风景名胜区“南天门”景点附近时,突然下起了大雨。郑某和曹某在“南天门”景点的石头下避雨时,不幸遭遇雷击,致使郑某和曹某当场死亡。之后,云南省雷电中心出具雷电灾害调查报告,结论为:此次雷击事件是因直击雷导致游客伤亡,是一起突发性的雷击灾害事件。
对于两名游客的死因,死者家属和石林风景区都没有不同意见,但两名遇难者如何被雷击中身亡却产生了分歧。死者家属认为:事发地属于喀斯特地貌,不利于雷电扩散,景区没有在景点安装避雷设施,也没有避雷场所,遭遇突变天气时,身亡的两游客只能到石下避雨。事后,死者家属将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告上法庭。
“在这次事件中,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有过错。死者家属主张石林风景区没有提供专门的避雨场所、未安装避雷设施,因其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石林县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郑某和曹某的不幸死亡是因突发性的雷击灾害事件造成的,对此,受害人及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双方均无过错。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作为石林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者和受益方,应分担死者的部分经济损失,但对石林风景区已经支付给家属的相关费用应予扣除。
综上,石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补偿郑家经济损失376289元的25%,即94072.2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7万元,还应补偿24072.25元;补偿曹家经济损失312476元的25%,即78119元,扣除已经支付的7万元,还应补偿8119元。